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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担责 承包期内发生工伤

http://www.lawyer51.net  河北劳动律师网    2008-05-25 
李中元是沧州某线缆公司电料车间的一名职工。1月5日晚,李中元在生产线上操作时,不慎被传送带绞断了左手食指,随即被用人单位送到医院治疗。7000多元的医疗费全部由家人垫付。如今,李中元的家人为了追讨医疗费和工伤赔偿费尽了周折。
 李中元的妻子梁书珍向记者反映,她多次找到用人单位和承包人阮某,希望通过协商解决赔偿问题,但双方互相推诿:用人单位的理由是,公司的电料车间职工阮某已经于2005年10月份承包了该车间,并和公司签订了承包合同,双方约定,在承包期间发生的纠纷,由承包人负责。梁书珍去找阮某,阮某说,自己没钱赔偿……梁书珍说,找了两个多月了,丝毫没进展,真不知该怎么维权了。
 记者就此采访了河北炳业律师事务所的王守军律师。王守军律师说,从梁书珍提供的李中元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看,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签订日期为2004年12月31日。也就是说,李中元在阮某承包的电料车间工作期间,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阮某作为线缆公司的一名职工,他承包车间后,不具备用人主体资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41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本案中,虽然李中元在阮某承包的车间工作,但他是与线缆公司形成的劳动关系,该公司并没有因为电料车间被承包,而与该车间包括李中元在内的所有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王守军律师建议李中元及妻子梁书珍,目前可依据上述法条的规定,与用人单位继续协商赔偿问题,并用录音器材记录协商的过程,并阐明协商的日期,如遭用人单位拒绝,可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诉,然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由职工本人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李中元被确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应先承担李中元治疗期间的医疗费、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及按照劳动能力鉴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等待遇。如用人单位认为有必要,可先赔偿了李中元后,再依据承包协议的约定,与阮某协商解决费用承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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