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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根据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确定的。具体计算方法是:
(1)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期限为3个月;
(2)满2年,不满3年的,领取期限为6个月;
(3)满3年,不满4年的,领取期限为9个月;
(4)满4年,不满 5年的,领取期限为 12个月;
(5)满5年以上的,每满1年增加1个月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未领取的期限予以保留。如再次失业,计算领取期限时可合并计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