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劳动局对来访事项进行复查,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审阅二级处理机关出具的书面答复意见,听取来访人要求复查的理由;对未经二级处理的,应告知其逐级反映,对反映二级处理机关负责人问题的,应直接受理。
(二)组成复查专案组。对需复查的一般性来访一项,由本局工作人员组成专案组进行复查;对涉及群体性来访事项,由局领导直接或牵头进行复查,信访部门予以协助。
(三)经复查确认原办理机关或单位的处理意见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并书面答复来访人,教育其服从两级处理决定;确认原办理机关或单位处理不当的,应当做出处理决定,责成有关机关或单位限期落实处理意见。
(四)复查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60日。办结之后应作出书面复查决定,并向走访人宣告此案终结。对涉及群体利益来访事项的复查意见,在宣告终结前,向市信访局通报案情,并分别征求省信访局或省劳动厅意见,然后向来访代表宣布终结意见。
(五)经过市级职能部门或信访部门复查宣告终结后,上访人对复查处理意见仍不服的,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