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理的范围
市属企业(不含非国有控股企业)都要实行工效挂钩办法或“自主决定工资总额”办法;不符合挂钩条件的企业都要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
(二)工效挂钩、包干企业工资基数的核定
每年企业凭据“工资清算表”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和工效挂钩、工资总额包干的规定,填写“当年工效挂钩的两个基数的核定表和包干的工资总额核定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挂钩企业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核准,包干企业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准。企业以此作为当年提取、使用工资总额的依据。
(三)实报实销工资
每年12月初,将对挂钩和包干企业核增实报实销工资,具体内容有:
1.国家规定允许增加的工资、津贴
2.国家统配人员工资(复、转军人)以及企业接收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应核增的工资。
3.新建扩建增人应增加的工资
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准的上述各项增资,一是摊入当年成本,在工资清算时列入单列工资项目,二是可调增《工资手册》的使用额。
(四)挂钩、包干企业的年终清算
年度终了,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当年应提、实提、实发工资总额进行帐务处理,覆行工资清算手续,于元月25日前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待会计师事务所验审合格后,上年的挂钩、包干方案正式了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