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时间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不低于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
(2)在公休日工作的,可按同等时间补休;未能补休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本人日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二百支付。
(3)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本人日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三百支付。
(4)实行计件工资的,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延长工作时间的,分别按照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价单价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百分之二百、百分之三百支付。
(5)未明确劳动者工资标准的,以本人当月实发工资总额作为支付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计算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