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王女士当庭出示了一份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续订书,上面写有双方只签订一个月(从2007年10月1日至2007年10月31日)的劳动合同的文字,但上面没有单位公章。王女士的代理人翟志龙律师称,该合同续订书上没有单位公章,它充其量只是一种意向书,不属于合同。单位辞退王女士之前,没有提前一个月向王女士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意向,并且一式两份的合同应同时加盖单位公章,而单位只把自己那份加盖公章,此合同不成立。再者,与王女士签订劳动合同的是某银行河北分行营业部,而与其终止劳动合同的单位是晋州支行。营业部作为银行内部机构,无权作为签约主体,其与王女士所签订的合同应属无效。王女士与银行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其要求与银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法有据。
被申诉人某银行河北分行营业部的代理人也出示了一份劳动合同续订书,上面盖有单位公章。同时,其还出示了一份对晋州支行的授权委托书,委托晋州支行办理与申诉人终止劳动关系的手续。该代理人称,分行营业部与王女士签订的合同有效,双方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关系属于合法行为。
仲裁委员会没有当庭作出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