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的对象及审批程序。
凡持有石家庄市非农业户口的常住居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保障标准的,均可申请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确定保障对象,首先由户主向所在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石家庄市城市(镇)居民领取保障金申请审批表》,由居委会调查核实,经街道办事处(乡、镇)张榜公布征求群众意见,审议复核,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核批准,发给保障金领取证。经审核批准的贫困居民户凭证按月在办事处或居委会领取保障金。对保障对象按照家庭人均收入的变化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2、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我市市辖各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每人每月205元,辛集、晋州、藁城、新乐、鹿泉5个县级市为每人每月150元,平山、赞皇、灵寿、行唐、元氏、井陉等6个山区县为每人每月125元,其它县为每人每月140元。凡家庭人口平均收入低于以上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3、全额享受城镇低保待遇的人员包括:
(一)、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和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的居民,或者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但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居民;
(二)、父母双亡且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孤儿。
4、差额享受城镇低保待遇的人员包括: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二)、在职人员领取最低工资、下岗人员领取基本生活费、离退休人员领取离退休金、遗属领取生活困难补助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三)、因所在企业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的原因,连续6个月以上领不到或未能足额领到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四)、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企业已经停产多年,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集体企业退休人员;
(五)、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5、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数额的确定。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保障金数额的确定,按居民家庭人均收入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家庭收入包括:家庭人员的各类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下岗人员基本生活费、失业人员的失业金、各类救济金各种劳动所得以及房租、利息等。即: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
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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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民政局:668893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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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区 |
6044684 |
桥东区 |
6110145 |
桥西区 |
8606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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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区 |
7053586 |
裕华区 |
5892774 |
矿 区 |
20721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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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集市 |
3221280 |
晋州市 |
4325764 |
藁城市 |
81140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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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乐市 |
8585420 |
鹿泉市 |
2012925 |
井陉县 |
20227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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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城县 |
5409335 |
正定县 |
8024703 |
深泽县 |
3522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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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县 |
5571426 |
行唐县 |
2981752 |
灵寿县 |
25212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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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山县 |
2914001 |
赵 县 |
4941076 |
高邑县 |
40311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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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氏县 |
4623221 |
赞皇县 |
42215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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