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内容

两部委要求社会组织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http://www.lawyer51.net  河北劳动律师网    2008-03-31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近日,劳动保障部和民政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部门切实做好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工作。

  通知指出,凡依法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包括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基金会(包括基金分会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境外非政府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包括兼职人员、劳务派遣人员、返聘的离退休人员和纳入行政事业编制的人员),按属地管理  原则,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通知要求,尚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组织,应在当地规定的时间  内,持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如《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及参保所需的文件材料,到住所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通知下发之后成立的社会组织,应当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通知称,社会组织及其专职工作人员应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社会组织的缴费基数为全部参保专职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之和。社会组织及其专职工作人员在通知下发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可按当地有关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曾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符合国家规定工作年限视同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曾在企业或以个人身份参保的,要按有关规定做好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鼓励有条件的社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为专职工作人员建立年金制度,以提高工作人员退休后的保障水平。

 (原载:2008-3-28中国劳动保障网)
阅读:
录入:admin

推荐 】 【 打印
上一篇:揭开劳动合同法争议背后的秘密
下一篇:羡6小时“鱼”不如结8小时“网”
本文评论       全部评论
发表评论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点评: 字数
姓名:
内容查询


王律师介绍

  王现辉律师,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执来多年,办理过多起劳动争议案件,对劳动争议案件有较为深入的研究和实践经验。
   电话:0311-83059809 13831180212
   E-mail:lawyerwxh@163.com

   本 QQ 不聊天,如果您想交友、闲聊、索要特别信息或您的问题与本站无关,恕不回复。  (限案件委托交流使用)
   详细介绍请点击

赞助商推荐
联系我们 | 关于本站 | 网站地图 | 友情链接 | 免责声明 | 联系站长 | 新诉讼费计算公式 | 律师加盟 |给我留言|维权论坛

王现辉律师咨询热线:13831180212 0311-83059809  EMAIL: lawyerwxh@163.com 站长:无语QQ:316466131
Copyright © lawyer51.net 冀ICP备07005172号 程序:iw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