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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因破产、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自行解散的企业拖欠职工

http://www.lawyer51.net  河北劳动律师网    2007-12-21 
北京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因破产、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自行解散的企业拖欠职工工资
引发的劳动争议如何确认被诉人的请示》(京劳仲文〔1997〕111号)收悉。经研究,
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被吊销营业执照、解散或撤销的企业发生劳动争议,职工当事人申请
仲裁,如何确认被诉人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
三条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其公
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
清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
见》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由其主管机关组织清算
小组进行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
承担问题的批复》(法复〔1994〕4号)中规定,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歇业或者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视同歇业后,其债务
承担问题应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企业开办的企业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并在实际上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以其经营管理或者所有的财产独立承担
民事责任;企业开办的企业虽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因其实际没有投入
自有资金,或投入的自有资金达不到规定数额,以及不具备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
应当认定其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开办该企业的企业法人承担。根据上述
规定精神,企业在被吊销营业执照、解散、撤销或歇业后,应当由其主管部门或开
办单位或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作为被诉人参加仲裁活动。

    二、关于破产企业发生劳动争议,职工当事人申请仲裁,如何确认被诉人的问
题,应依据劳动部《对〈关于破产企业能否成为被诉人的请示〉的复函》(劳部发
〔1996〕278号)的规定,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作为被诉人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

                                          199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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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律师介绍

  王现辉律师,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执来多年,办理过多起劳动争议案件,对劳动争议案件有较为深入的研究和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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