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乐山晚报讯: 本报记者 刘珂 “《劳动合同法》颁布的目的,不仅仅是百姓所说的重在保护劳动者权益,而对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利,这部法律也有着相应的规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作人员表示,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在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权的同时,也赋予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以保障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但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解除权,随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该法严格限定了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以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禁止用人单位随意或武断地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就劳动者关心的“解雇”这一关键词,市劳动法律专家继续为读者进行解读。 一、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案例:大学生朱勇去年毕业以后在市内一家民营企业应聘,当初规定的工作量是每月完成200件产品,“和公司定了六个月的试用期。期限到了以后,公司以我完不成任务量为由,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小朱告诉记者,这样一来他就不同意了,“我每个月都是按时按量完成任务,公司就应该按照当初约定,与我签订合同。” 解读: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作人员称,适用“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这项条款要注意以下四点:首先,要求用人单位所规定的试用期期限符合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用人单位只能在此范围内约定试用期。其次,劳动者自身是否在试用期间。试用期间的确定应当以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准;若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超出法定最长时间,则以法定最长时间为准;若试用期满后仍未办理劳动者转正手续,则不能认为还处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不能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对是否合格的认定。是否符合录用条件,是指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单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如果没有这个前提条件,用人单位无权在试用期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应当以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录用条件和用人单位在招聘时规定的知识文化、技术水平、身体状况、思想品质等条件为准。最后,对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必须提供有效的证明。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需承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所谓证据,实践中主要看两方面:一是用人单位对某一岗位的工作职能及要求有没有作出描述;二是用人单位对员工在试用期内的表现有没有客观的记录和评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作人员表示,不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应该在试用期内保存好相关的工作数据,以便日后查证。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这一项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首先,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是通过民主程序公之于众。其次,劳动者的行为客观存在,并且是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何为“严重”,一般应根据劳动法规所规定的限度和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依此限度所规定的具体界限为准。“比如说,违反操作规程,损坏生产、经营设备造成经济损失的,不服从用人单位正常工作调动,不服从用人单位的劳动人事管理,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散布谣言损害企业声誉等,给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管理秩序带来损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作人员表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处理应当按照本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并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即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没有按照岗位职责履行自己的义务,违反其忠于职守、维护和增进用人单位利益的义务,有未尽职责的严重过失行为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使用人单位有形财产、无形财产遭受重大损害,但不够刑法处罚的程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作人员举例说:“劳动者因粗心大意、玩忽职守而造成事故;因工作不负责而经常产生废品、损坏工具设备、浪费原材料或能源等。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四、兼职影响正常工作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兼职”。针对兼职的问题,我国的法律、法规虽然没有对兼职做禁止性的规定,但作为劳动者而言,完成本职工作,是其应尽的义务。从事兼职工作,在时间上、精力上必然会影响到本职工作。《劳动合同法》规定,作为用人单位来讲,对一个不能全心全意为本单位工作,并严重影响到工作任务完成的人员,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2、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需要注意的是,必须是给用人单位造成“严重”影响的,如果影响轻微,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合同。 五、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无效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或部分无效劳动合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作人员表示,任何一方利用任何一种行为手段而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是被法律所禁止的,因此自然允许利益受损者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意见》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下期预告:与“过失性辞退”相比,“无过失性辞退”有何不同?是否如劳动者理解“没有过失用人单位也能辞退”?两者与用人单位的“经济性裁员”是何关系,请继续关注“解读《劳动合同法》系列报道之十一”。 法律规定 “过失性辞退”,是指因劳动者的过失导致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它的具体内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作人员解释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