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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精神病患者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力字[1992] 5号、劳办发[1994] 214号、劳办发[1995] 1号三个复函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的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发现患有精神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届满后,精神病患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已治愈或病情很轻并得到稳定控制,经鉴定具有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应适当安排其工作,不得因病解除劳动合同;经鉴定确实丧失劳动能力的,可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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