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日工资的计算标准
关于劳动者日工资的折算。由于劳动定额等劳动标准都与制度工时相联系,因此,劳动者日工资可统一按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标准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进行折算。根据国家关于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的规定,每月制度工时天数为21.5天。考虑到国家允许施行每周40小时工时制度有困难的企业最迟可以延期到1997年5月1日施行,因此,在过渡期内,实行每周44小时工时制度的企业,其日工资折算可仍按每月制度工作天数23.5天执行。(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1995年5月12日 劳部发〔1995〕226号)
2\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国务院第174号令)和《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第270号令)的有关规定,劳动者的标准年工作日、季工作日和月工作日的计算方法分别如下:
年工作日:365天/年-104天/年(休息日)一10天/年(法定休假日)=251天/年
季工作日:251天/年÷4(季)=62.75天
月工作日:251天/年÷12(月)=20.92天
日工资额:月工资标准÷20.92天
工作小时的计算,以每周、月、季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即可得出。这里需要提及一点,即标准月工作日又称制度工时天数,在计算工作日及日工资时,运用这一概念更多一些。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规定,劳动者日工资的计算方法应按制度工时天数来折算,即标准日工资=月工资额÷20.92天。计算员工月薪、年薪时均应运用此标准日工资。这种计算工资的方法简便,有的用人单位采用这一方法时,依据四舍五入的原则将20.92天进为21天,严格地说是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有的用人单位是按当月工作日计算:随机日工资=月工资额÷当月实有工作日,这种日工资只用于计算当月工资额。
例如:2002年9月份的实际工作日为23天,其随机日工资额就会低于标准日工资额;而10月份的实际工作天数为18天,带薪假日3天,合计为21天,其随机日工资额则与标准日工资额相当。如果采用这种随机日工资额的计算方法,其计算结果高于标准日工资的,则合法;低于标准日工资的,则不合法。而且采用这种方法首先须查明当月的实际工作日和带薪日的天数,比较麻烦。因此,用人单位在计算员工日工资额时,还是依据劳动保障部的规定,按制度工时天数来折算为好。日工资按平均每月工作时间20.92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不可以按月工资除以全月天数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