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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有关规定到所在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更换手续。第九条工伤职工在配置或者更换辅助器具时,拒绝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为其选定的辅助器具产品,提出配置超出标准表的辅助器具,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与之签订自费协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标准表内的费用标准进行结算,超出部分按自费处理。第十条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未履行第九条规定,为工伤职工配置的辅助器具的费用超出标准表规定的部分,由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承担。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因质量问题造成损坏的,由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负责维修、更换。第十一条由第三方责任造成职工因工伤残,已由事故责任方为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或者给付费用的,工伤保险基金不再支付配置费用。符合更换条件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工伤保险基金予以支付。第十二条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和工伤职工骗取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改正,并追回辅助器具配置费用;对情节严重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终止其服务协议。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附件:1、《河北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表》(略)2、《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通知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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