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内容

实话实说:劳动争议诉讼时效难保劳动者权益

http://www.lawyer51.net  河北劳动律师网    2007-12-13 
许多职工在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时,往往出现这种情况:当职工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诉时,被告知已超过60天仲裁申请期限,不予受理,继而起诉到法院,又被法院依据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予以驳回,致使这些职工诉讼无门。为此,近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法院提出质疑,认为最高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有不妥之处。

  2002年至今,温州市两级法院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发现,有相当一部分权益受侵害

的职工无法依法维权,主要原因在于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司法解释。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3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82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60天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对这一规定,温州市中级法院认为,设置该规定其初衷是为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前置,却引发了一系列问题。

  其一,违反司法终局裁决的原则。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后,在未受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影响下,没有在60天内申请仲裁,于是丧失了进入司法程序解决纠纷的机会。

  其二,与诉讼时效规定相冲突。法律规定,一般案件的诉讼时效为2年。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2年内均可以向法院起诉,即其权利受司法保护的诉讼期限为2年。而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必须在60天内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无疑缩短了当事人申请司法救济的期限。

  对此,温州市中级法院研究室副主任、法学博士鞠海亭认为,最高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不符合《民法通则》“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2年”的规定。鞠海亭认为,在现实中,作为处在弱势地位的职工,一般不愿打官司,他们大多希望通过协商解决劳动纠纷,而这个过程可能耗时较长,甚至超过60天,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当事人才会去寻求司法救济,但为时已晚,他认为这很不合理。

  近日,温州市中级法院正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内司委提交建议,提出完善这一司法解释。

阅读:
录入:admin

推荐 】 【 打印
上一篇:论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与诉讼时效的联系与区别
下一篇:劳动争议诉讼具有时效要求吗?
本文评论       全部评论
发表评论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点评: 字数
姓名:
内容查询


王律师介绍

  王现辉律师,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执来多年,办理过多起劳动争议案件,对劳动争议案件有较为深入的研究和实践经验。
   电话:0311-83059809 13831180212
   E-mail:lawyerwxh@163.com

   本 QQ 不聊天,如果您想交友、闲聊、索要特别信息或您的问题与本站无关,恕不回复。  (限案件委托交流使用)
   详细介绍请点击

赞助商推荐
联系我们 | 关于本站 | 网站地图 | 友情链接 | 免责声明 | 联系站长 | 新诉讼费计算公式 | 律师加盟 |给我留言|维权论坛

王现辉律师咨询热线:13831180212 0311-83059809  EMAIL: lawyerwxh@163.com 站长:无语QQ:316466131
Copyright © lawyer51.net 冀ICP备07005172号 程序:iwms